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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1-04-28 21:28:45)
遺囑、繼承事件

◎ 遺囑、繼承事件
我國民法就繼承的規定於近年來有諸多重大的變革,除了針對背債兒的相關規定外,將繼承的原則改為「限定繼承」算是最為重大的變動,所謂限定繼承就是只要就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即可。不過,雖然法律如此規定,但是還是必須向法院「申報」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若未向法院申報,仍可能有嚴重不利之影響,不可不慎。政府修法的目的良好,但是卻沒有向民眾宣導相關配套措施,民眾就自身法律權益的規定還是必須有所了解。
倘若確定被繼承人並未擁有財產,亦得選擇「拋棄繼承」,將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包括債務,全部拋棄。必須檢附: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六、民事聲請狀 並向法院聲請備查。倘被繼承人生前就想作遺產規劃,應如何進行?以製作遺囑來傳達生前意志是為工具之一,而如何製作遺囑?遺囑的製作方式略有:一、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簽名;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須見證人;不須公證人。二、公證遺囑,原則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三、密封遺囑,應遺囑簽名、封縫處簽名;原則遺囑人自寫,例外非本人自寫,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見證人二人以上;須公證人。四、代筆遺囑,原則遺囑人同見證人全體簽名,例外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之;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須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數三人以上;不須公證人。五、口授遺囑應遺囑人與見證人同行簽名;遺囑人口授由見證人一人將其意旨作成筆錄或將其口授遺囑內容錄音;見證人二人以上;不須公證人。但須提醒的是,遺囑是生前意志的貫徹,如何貫徹與執行自然是製作遺囑的重點,所以盡量以較不亦產生爭議的法式,例如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為之,是較適當的方法,且事先請教專業人士,或請專業人士代筆,都可使遺囑內容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否則恐有遺囑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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